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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學校紅十字會(hui) 工作規則

時間:2018-05-16 16:37:32  來源:  作者:

關(guan) 於(yu) 學校紅十字會(hui) 工作規則


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國家教育委員會(hui)
(2002年3月)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學校社會(hui) 主義(yi) 精神文明建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麵推進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hui) 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jue) 定》和《中國紅十字會(hui) 章程》,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校紅十字會(hui) 是以學生為(wei) 主體(ti) 、師生員工共同參加的中國紅十字會(hui) 的基層組織。在學校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上級紅十字會(hui) 指導下,開展符合紅十字會(hui) 宗旨的活動。

第三條 學校的師生員工,凡符合《中國紅十字會(hui) 章程》的規定,由本人申請,校紅十字會(hui) 批準,均可成為(wei) 紅十字會(hui) 個(ge) 人會(hui) 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hui) 的為(wei) 紅十字青少年會(hui) 員。
入會(hui) 者,登記備案,發給“會(hui) 員證”和“會(hui) 員證章”。

第四條 會(hui) 員享有和承擔《中國紅十字會(hui) 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yi) 務。畢業(ye) 轉學或參加工作(調動工作)的會(hui) 員,憑原會(hui) 員證到新單位紅十字會(hui) 報到,登記注冊(ce) ,不需再辦理入會(hui) 手續。轉入單位沒有建立紅十字組織的,可保留會(hui) 籍。

第五條 學校紅十字會(hui) 的名稱為(wei) :在“紅十字會(hui) ”前冠以學校名稱。學校紅十字會(hui) 可根據學校結構和會(hui) 員人數情況設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分會(hui) 及會(hui) 員小組。

第六條 學校紅十字會(hui) 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
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一般每2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權是:
(一) 選舉(ju) 學校紅十字會(hui) 理事會(hui) ;
(二)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hui) 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決(jue) 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學校紅十字會(hui) 的領導機構是學校紅十字會(hui) 理事會(hui) 。理事會(hui) 由校級領導、學校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和紅十字青少年會(hui) 員代表組成。會(hui) 長由校級領導出任,副會(hui) 長由學校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出任。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由會(hui) 長提名,理事會(hui) 決(jue) 定,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紅十字會(hui) 的基本任務是:
(一)學習(xi) 、宣傳(chuan)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hui)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和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
(二)配合學校素質教育,培養(yang) 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使廣大紅十字青少年成為(wei) 受益者、服務者和參與(yu) 管理者,促進學生德智體(ti) 美全麵發展;
(三)根據青少年的不同年齡、不同知識層次,開展思想品德、衛生與(yu) 健康等相關(guan) 知識教育。組織與(yu) 專(zhuan) 業(ye) 有關(guan) 的社會(hui) 調查、社會(hui) 實踐和社區誌願服務活動;
(四)在校內(nei) 外廣泛開展體(ti) 現人道精神的救死扶傷(shang) 、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尊師愛幼等助人為(wei) 樂(le) 的活動;
(五)根據青少年的年齡特點開展形式活潑的、有益於(yu)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夏(冬)令營活動;
(六)開展與(yu) 各國紅十字青少年之間的友好交往活動;
(七)教職員工會(hui) 員除參加學校紅十字會(hui) 統一組織的活動外,要具體(ti) 指導青少年會(hui) 員的日常活動。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hui) 共同成立紅十字會(hui) 學校工作委員會(hui) ,指導學校紅十字會(hui) 開展工作;學校要把紅十字會(hui) 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議事日程。
學校紅十字會(hui) 理事會(hui) 要定期研究紅十字青少年工作,使其活動製度化、規範化、知識化、趣味化,符合學校實際,富有教育意義(yi) ,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
學校紅十字會(hui) 應設立紅十字活動場所。學校紅十字會(hui) 應與(yu) 共青團、少先隊和學生會(hui) 等群眾(zhong) 組織密切配合,開展活動。

第十條 學校紅十字會(hui) 的經費除來源於(yu) 會(hui) 費外,學校應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 會(hui) 員應按《中國紅十字會(hui) 會(hui) 費管理辦法》繳納會(hui) 費。青少年會(hui) 員按年度繳納會(hui) 費,數額不限,原則上不超過5元,其他會(hui) 員年度會(hui) 費不超過10元,會(hui) 費由學校紅十字會(hui) 負責收繳、使用和管理,80%留學校紅十字會(hui) ,20%繳納上級紅十字會(hui) 。會(hui) 費使用情況,定期向學校紅十字會(hui) 理事會(hui) 報告。

第十二條 被評為(wei) 先進會(hui) 員的師生員工,應享受學校相應的榮譽待遇,由學校記入人事檔案。

會(hui) 員工作突出或做出重大貢獻,可報請上級紅十字會(hui) 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國家教育委員會(hui) 1988年6月21日頒布的《學校紅十字會(hui) 工作暫行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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