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加強救災救助物資的管理,確保救災救助物資及時發放和調配,充分發揮救災救助物資的使用效益,根據《中國紅十字會(hui) 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和《河南省紅十字會(hui) 救助物資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救助物資,是指由各級政府相關(guan) 部門、上級紅十字會(hui) 、社會(hui) 各界捐贈、調配、采購的專(zhuan) 項用於(yu) 備災救災救助和社會(hui) 救助物資。
第三條 物資接收
(一)接收捐贈物資應遵守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符合紅十字會(hui) 宗旨,手續資料齊全。
(二)國內(nei) 或境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全市紅十字會(hui) 係統統一按照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要求接收捐贈物資;省內(nei)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應按照河南省紅十字會(hui) 的統一要求接收捐贈物資。
(三)接收食品、藥品、生物化學製品應當符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衛生等相關(guan) 部門的有關(guan) 規定,要保證藥品、生物化學製品從(cong) 接收之日起至少有一年以上有效期,食品從(cong) 接收之起至少有6個(ge) 月以上的保質期。
(四)捐贈人捐贈物資須提供生產(chan) 廠家資質證明和產(chan) 品合格證明等相關(guan) 資料(生產(chan) 企業(ye) 捐贈應提供生產(chan) 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chan) 許可證、質檢報告、機構代碼證和價(jia) 格核定證明等證明複印件;個(ge) 人或經營者捐贈應提供個(ge) 人或經營者營業(ye) 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經營許可證、質檢報告和物資價(jia) 格證明等證明複印件)。
(五)對捐贈人指定的受益對象不在本級紅十字會(hui) 係統負責區域內(nei) 的,可以與(yu) 捐贈人協商相關(guan) 事宜或報河南省紅十字會(hui) 協調解決(jue) 。
(六)接收捐贈批量物資應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簽訂捐贈協議或者物資捐贈函(見附件1、2)。捐贈協議要明確捐贈物資種類、規格、數量、用途和履行時間等內(nei) 容;如有基建或安裝設備等項目,經協議履行完畢驗收後,紅十字會(hui) 應向捐贈者開具合法、有效的捐贈票據;對捐贈物資價(jia) 格核定應以購買(mai) 時發票所載明的價(jia) 格或者物資出廠核定價(jia) 格為(wei) 準開出票據。
第四條 物資采購
(一)市紅十字會(hui) 根據捐贈資金或上級撥款使用要求,結合全市紅十字會(hui) 係統實際需要,提出物資采購品目、數量、規格、質量等,在初步詢價(jia) 的基礎上,提出物資采購具體(ti) 方案。采購金額在10萬(wan) 元以下的,實行詢價(jia) 采購,10萬(wan) 元以上的,實行政府招標采購。
(二)會(hui) 領導審批同意方案後,在許昌市紅十字會(hui) 網站上發布物資采購招標公告。公告時期不少於(yu) 七個(ge) 工作日。
(三)公告期滿,接受投標人報名及密封樣品、密封報價(jia) ,審查投標文件的真實性。報名時間不少於(yu) 三個(ge) 工作日。
(四)市紅十字會(hui) 政府采購詢價(jia) 領導小組成員參與(yu) 評標,填寫(xie) 物資采購報價(jia) 匯總表(見附件3)供參與(yu) 評人員參考,最後,根據價(jia) 格、質量等因素確標,形成會(hui) 議紀要。
(五)確定中標單位,並在許昌市紅十字會(hui) 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yu) 三個(ge) 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如無質疑,市紅十字會(hui) 與(yu) 中標單位簽訂采購合同,並按合同要求執行物資采購、物資驗收入庫等。采購完成後,所有資料歸檔備查。
第五條 物資的使用和保管
(一)捐贈人對所捐贈物資有明確使用意願的,嚴(yan) 格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安排使用,因故無法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的,要及時向捐贈人說明情況,征得捐贈人同意後可用作其它用途;沒有明確意願的,應按照《中國紅十字會(hui) 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等相關(guan) 規定安排使用。物資發放完畢後要向捐贈人進行反饋,公示發放情況。
(二)應遵循救災救助物資使用規定,專(zhuan) 物專(zhuan) 用、重點使用的原則。
(三)捐贈物資要進行登記造冊(ce) ,建立物資台帳,分類存放,實行專(zhuan) 人管理,做到手續完備、帳物相符。
(四)救災救助物資的運輸和保管,做到專(zhuan) 人負責,科學管理,防止出現物資的變質和丟(diu) 失。
(五)救災物資的使用應符合救災特定環境下的要求,不得挪作它用、變向使用或者不按救災物資的使用性質使用,對於(yu) 因災情變化確實不需要使用的救災物資,市紅十字會(hui) 應及時報河南省紅十字會(hui) ,待確定後方可使用或者轉為(wei) 備災物質。
(六)對捐贈物資有效期進行動態跟蹤,建立預警機製,及時外置。
(七)捐贈的救災救助物資和自行采購救災救助物資要在物資明顯位置須印有或標貼醒目白底紅十字標識,以及“XXX企業(ye) 或紅十字會(hui) 捐贈”字樣。
第六條 物資發放
(一)物資的發放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物資發放對象選擇要按照受災損失最重、自救能力最差、最需要求助的原則,選出受益人,選擇時應根據無家可歸人數、倒房及損房情況、絕收農(nong) 地比例、農(nong) 民去年收入情況和其它情況來確定受益人。
(二)及時公示,接受群眾(zhong) 監督。最少在發放救災救助物資三天前將受益人名單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後,再予以發放。張榜公示內(nei) 容包括物資發放時間、種類、總數量、受益人總數、分放標準、受益人名單、捐贈來源、獲發物資種類和數量等內(nei) 容。
(三)救災救助物資要及時發放。河南省紅十字會(hui) 撥發的救災救助物資,原則上在收到物資後15天內(nei) 發放完畢,並將相關(guan) 手續及發放情況報市紅十字會(hui) 。河南省紅十字會(hui) 特別規定有時間要求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nei) 發放完畢 。
(四)物資的發放要有專(zhuan) 人負責,完備相關(guan) 手續,留存影像、媒體(ti) 報道等相關(guan) 資料存檔,以備接受審計。最終的物資接收、發放統一使用《中國紅十字會(hui) 救災工作報表》,各類報表原件由縣(市、區)紅十字會(hui) 永久保存,複印件上報市紅十字會(hui) 存檔。
第七條 物資回訪反饋
全市紅十字會(hui) 係統應依法履行職責,定期核查帳物,物資發放完畢後2個(ge) 月內(nei) 對本地區內(nei) 物資發放情況進行跟蹤回訪,發放問題及時處理。回訪反饋有市或縣紅十字會(hui) 進行,抽查不少於(yu) 40%受益人,並以文字報告和照片逐級反饋,反饋內(nei) 容包括抽查受益人數、時間、方法、內(nei) 容(如災民是否按省、市紅十字會(hui) 所定標準收到救災救助物資、何時收到救災救助物資、對物資數量及質量有何評價(jia) 、對物資發放時間及方法有何評價(jia) 、受益人是否在當地村作好張榜公布等)。回訪結果加蓋公章報市紅十字會(hui) 。
第八條 信息公開
全市紅十字會(hui) 係統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製度,規範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救災、救助物資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官网华体汇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