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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hui) 法

時間:2021-10-25 13:49:55  來源: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hui) 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六次會(hui) 議於(yu) 2017年2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hui) 法》公布,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xi) 近平

                                                         2017年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hui) 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部分的決(jue) 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六次會(hui) 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yan) ,發揚人道主義(yi) 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ye) ,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hui) 依法履行職責,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hui)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cong) 事人道主義(yi) 工作的社會(hui) 救助團體(ti) 。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e)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中國紅十字會(hui) 章程並繳納會(hui) 費的,可以自願參加中國紅十字會(hui) 。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及有關(guan) 團體(ti) 通過申請可以成為(wei) 紅十字會(hui) 的團體(ti) 會(hui) 員。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yu) hth官网登入。

國家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hui) 應當遵守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國批準或者加入的日內(nei) 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和中國紅十字會(hui) 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紅十字會(hui) 全國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依法製定或者修改中國紅十字會(hui) 章程,章程不得與(yu) 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hui) 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hui) 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hui) 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hui) 和紅新月會(hui) 的友好合作關(guan) 係。

第二章 組 織

第七條 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hui) 。

縣級以上地方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hui)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zhuan) 職工作人員。

全國性行業(ye) 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ye) 紅十字會(hui) 。

上級紅十字會(hui) 指導下級紅十字會(hui) 工作。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設立理事會(hui) 、監事會(hui) 。理事會(hui) 、監事會(hui) 由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向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hui) 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會(hui) 長和副會(hui) 長。理事會(hui) 執行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議。

執行委員會(hui) 是理事會(hui) 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hui) 決(jue) 定,向理事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hui) 民主推選產(chan) 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理事會(hui) 、執行委員會(hui) 工作受監事會(hui) 監督。

第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可以設名譽會(hui) 長和名譽副會(hui) 長。名譽會(hui) 長和名譽副會(hui) 長由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理事會(hui) 聘請。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具有社會(hui) 團體(ti) 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hui) 、行業(ye) 紅十字會(hui) 依法取得社會(hui) 團體(ti) 法人資格。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hui) 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guan) 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ti) 係。在戰爭(zheng) 、武裝衝(chong) 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shang) 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誌願者參與(yu) 現場救護;

(三)參與(yu) 、推動無償(chang) 獻血、遺體(ti) 和人體(ti) 器官捐獻工作,參與(yu) 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guan) 工作;

(四)組織開展hth官网登入、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參加國際人道主義(yi) 救援工作;

(六)宣傳(chuan) 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nei) 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

(七)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內(nei) 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的有關(guan) 規定開展工作;

(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yu) 其職責相關(guan) 的其他人道主義(yi) 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在戰爭(zheng) 、武裝衝(chong) 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you) 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hui) 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

                      第四章 標誌與(yu) 名稱

第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hui) 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

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

紅十字標誌的保護使用,是標示在戰爭(zheng) 、武裝衝(chong) 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設備、設施。其使用辦法,依照日內(nei) 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紅十字標誌的標明使用,是標示與(yu) 紅十字活動有關(guan) 的人或者物。其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依據本定。

第十五條 國家武裝力量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紅十字標誌,應當符合日內(nei) 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十六條 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

第五章 財產(chan) 與(yu) 監管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hui) 財產(chan) 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hui) 會(hui) 員繳納的會(hui) 費;

(二)境內(nei) 外組織和個(ge) 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chan) 和不動產(chan) 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國家對紅十字會(hui) 興(xing) 辦的與(yu) 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ye) 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hui) 可以依法進行募捐活動。募捐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hui) 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製的公益事業(ye) 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hui) 應當做好相關(guan) 記錄。

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you) 惠。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hui) 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chan) 管理使用的有關(guan) 資料,紅十字會(hui) 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guan) 情況。

紅十字會(hui) 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chan) 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ju) 報或者向人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hui) 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nei) 部控製、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製度。

紅十字會(hui) 的財產(chan) 使用應當與(yu) 其宗旨相一致。

紅十字會(hui) 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專(zhuan) 項審查監督製度。

紅十字會(hui) 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hui) 理事會(hui) 和監事會(hui) 報告,並向社會(hui) 公布。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hui) 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製度,規範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hui) 財產(chan) 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hui) 接受社會(hui) 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hui) 的財產(chan)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會(hui)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chan) 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三)製造、發布、傳(chuan) 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hui) 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hui) 財產(chan) 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hui) 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紅十字會(hui) 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wei) 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法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內(nei) 瓦國際紅十字大會(hui) 第二十五次會(hui) 議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誌願服務、統一和普遍七項基本原則。

本法所稱“日內(nei) 瓦公約”,是指中國批準的於(yu)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訂立的日內(nei) 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shang) 者病者境遇之日內(nei) 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shang) 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nei) 瓦公約》、《關(guan) 於(yu) 戰俘待遇之日內(nei) 瓦公約》和《關(guan) 於(yu) 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nei) 瓦公約》。

本法所稱日內(nei) 瓦公約“附加議定書(shu) ”,是指中國加入的於(yu) 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訂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nei) 瓦四公約關(guan) 於(yu) 保護國際性武裝衝(chong) 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shu) 》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nei) 瓦四公約關(guan) 於(yu) 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chong) 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shu) 》。

   第三十條 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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