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华体汇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e) 捐贈法

時間:2022-09-03 08:45:46  來源: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e) 捐贈法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 【執行時間】:199909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wei) ,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ye) 的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chang) 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ye) 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hui) 群體(ti) 和個(ge) 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ti) 育事業(ye) ;

(三)環境保護、社會(hui) 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hui) 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hui) 公共和福利事業(ye) 。

第四條 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chang) 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wei) 名從(cong) 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捐贈財產(chan) 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chan) 挪作他用。

第六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hui) 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受贈的財產(chan) 及其增值為(wei) 社會(hui) 公共財產(chan) ,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公益事業(ye) 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給予扶持和優(you) 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ye) 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ye) 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guan) 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chan) 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chan) 。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ye) 為(wei) 宗旨的基金會(hui) 、慈善組織等社會(hui) 團體(ti) 。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cong) 事公益事業(ye) 的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hui) 公共文化機構、社會(hui) 公共體(ti) 育機構和社會(hui) 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wei) 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guan) 規定對捐贈財產(chan) 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chan) 轉交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xing) 辦公益事業(ye) ,但是不得以本機關(guan) 為(wei) 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yu) 受贈人就捐贈財產(chan) 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nei) 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jue) 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chan) 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chan) 興(xing) 建公益事業(ye) 工程項目,應當與(yu) 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ye) 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ye) 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於(yu) 捐贈的公益事業(ye) 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xing) 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chan) ,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guan) 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qiao) 向境內(nei) 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qiao) 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guan) 入境手續,為(wei) 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章 捐贈財產(chan) 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chan) 登記造冊(ce) ,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應當將受贈財產(chan) 用於(yu) 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ye) 。對於(yu) 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chan) ,應當及時用於(yu) 救助活動。基金會(hui) 每年用於(yu) 資助公益事業(ye) 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yu) 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應當嚴(yan) 格遵守國家的有關(guan) 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chan) 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chan) 用於(yu) 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ye) ,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yu) 不易儲(chu) 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chan) ,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yu) 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yu) 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chan) ,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an) 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hui) 計製度和受贈財產(chan) 的使用製度,加強對受贈財產(chan) 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報告受贈財產(chan) 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guan) 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guan) 對減免關(guan) 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qiao) 務部門可以參與(yu) 對華僑(qiao) 向境內(nei) 捐贈財產(chan) 使用與(yu) 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chan) 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yu) 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複。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chan) 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cong) 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

第四章 優(you) 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ye) 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公益事業(ye)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ye) 所得稅方麵的優(you) 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ge) 體(ti) 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公益事業(ye)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ge) 人所得稅方麵的優(you) 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捐贈的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於(yu) 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you) 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an) 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chan) 交由與(yu) 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占或者貪汙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yu) 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guan) 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nei) 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chan) 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19990901起施行。

 

一、捐贈主體(ti) 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說明

1.自然人。自然人是相對於(yu) 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公民個(ge) 人,不僅(jin) 包括境內(nei) 的公民個(ge) 人,也包括外國人、華僑(qiao) 以及港澳台同胞。 2.法人。所謂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chan) 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wei) 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yi) 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包括企業(ye) 法人以及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社會(hui) 團體(ti) 法人。他們(men) 是重要的捐贈主體(ti) 。 3.其他組織。所謂其他組織是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各類社會(hui) 組織,它包括境內(nei) 以及境外的各類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以及外國政府等。這些組織已經並將繼續對公益事業(ye) 捐贈發揮積極作用。

二、捐贈主體(ti) 有權選擇受贈對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進行捐贈。這一規定包含兩(liang) 方麵內(nei) 容: 1、捐贈活動必須充分尊重捐贈主體(ti) 的意願,符合捐贈自願原則; 2、捐贈人選擇受贈對象必須限於(yu) 公益性的社會(hui) 團體(ti) 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e) 單位兩(liang) 類主體(ti) 。 捐贈自願原則不僅(jin) 包括捐贈人是否實施捐贈的自願、捐多捐少的自願、捐贈何種標的的自願以及如何實施捐贈的自願,還包括捐贈人有權選擇受贈對象的自願。捐贈人有權選擇受贈對象是實施捐贈的重要前提。

三、捐贈財產(chan) 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chan)

捐贈財產(chan) 即捐贈的標的物,主要包括三類: 一類是款項; 二類是實物,如汽車、藥品、電器、字畫等。 三類是項目捐贈,即以一定的款項和實物完成特定項目的捐贈。 規定捐贈財產(chan) 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chan) 包含兩(liang) 層意義(yi) : 1、捐贈的財產(chan) 必須是合法的; 2、捐贈人對捐贈的財產(chan) 必須具有處分權。

四、對企業(ye) 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所得稅優(you) 惠比例

目前,國家法律還沒有關(guan) 於(yu) 企業(ye) 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所得稅優(you) 惠方麵的比例規定,但國務院行政法規作了規定,實踐中按此執行。國務院製定的企業(ye) 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ye) 用於(yu) 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準予扣除。即企業(ye) 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在交納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nei) 的部分,可以從(cong) 應納稅的所得額中扣除。

五、國家對個(ge) 人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所得稅優(you) 惠規定

個(ge) 人所得稅法規定,個(ge) 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e) 和其他公益事業(ye) 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ge) 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ge) 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e) 和其他公益事業(ye) 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cong) 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按照個(ge) 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後的餘(yu) 額,為(wei) 應納稅所得額。

一、公益性捐贈支出是怎麽(me) 定義(yi) 的?

企業(ye) 所得稅法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ye) 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e) 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ye) 的捐贈,直接捐贈不可稅前扣除。

二、捐贈或公益支出是否可以抵稅?

根據《企業(ye) 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ye) 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nei) 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e) 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

三、在公益事業(ye) 的捐贈行為(wei) 中,捐贈人有哪些權利?

1、捐贈人可以與(yu) 受贈人就捐贈財產(chan) 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nei) 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jue) 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2、捐贈人捐贈財產(chan) 興(xing) 建公益事業(ye) 工程項目,應當與(yu) 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做出約定。捐贈的公益事業(ye) 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捐贈的公益事業(ye) 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3、捐贈人對於(yu) 捐贈的公益事業(ye) 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xing) 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chan) 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yu) 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複。

來頂一下
返回首頁
返回首頁
官网华体汇 地址:許昌市魏都區龍興路創業服務中心B座18樓紅會辦公室
電話:2335435 e-mail: xcshszh@126.com 郵編:461000 官网华体汇 版權所有
技術支持:許昌市信息港
網站後台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