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九次會(hui) 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公告
第43號
《河南省文明行為(wei) 促進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九次會(hui) 議於(yu) 2020年7月3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2020年8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引導和推動公民樹立文明觀念,促進文明行為(wei) 養(yang) 成,提升社會(hui) 文明程度,根據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的文明行為(wei) 促進及其相關(guan) 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wei) ,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倡導綠色環保,體(ti) 現社會(hui) 文明進步的行為(wei) 。
第四條 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遵循規範與(yu) 倡導相結合、政府主導與(yu) 社會(hui) 共治相結合、重點治理與(yu) 統籌推進相結合、激勵與(yu) 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規劃、計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
(三)組織開展文明行為(wei) 先進典型宣傳(chuan) 、表彰等活動;
(四)督促有關(guan) 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wei)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nei) 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堅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結合,將文明行為(wei) 基本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開展多種形式的文明行為(wei) 促進活動。
第七條 工會(hui) 、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能,結合自身特點,積極做好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社會(hui) 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wei) 基本規範納入行業(ye) 規範、團體(ti) 章程等規章製度,積極參與(yu) 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
第八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yu) 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國家公職人員、先進模範、社會(hui) 公眾(zhong) 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九條 每年3月第一周為(wei) 本省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周。
第二章 規範和倡導
第十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共同理想,自覺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遵守社會(hui) 公德,恪守職業(ye) 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ge) 人品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wei) 規範。
第十一 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二)維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關(guan) 係;
(三)尊重、愛護國旗、國徽和國歌,升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行禮,不得侮辱國旗、國徽和國歌;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穿著得體(ti) ,言行舉(ju) 止文明,不大聲喧嘩、說粗言穢語;
(二)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
(四)乘坐電梯、公共交通工具時按秩序上下,禮讓老、弱、病、殘、孕人員;
(五)不從(cong) 建築物、車輛內(nei) 向外拋灑物品;
(六)在觀看演出、比賽等活動時,有序進出場地,服從(cong) 現場管理,文明喝彩助威,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七)不損壞路燈、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標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設施;
(八)開展健身、娛樂(le) 、宣傳(chuan) 、銷售、慶典等活動時,應當符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guan) 規定,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避免噪聲擾民;
(九)在醫院、圖書(shu) 館、博物館、紀念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nei) 遵守秩序,不幹擾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yi) 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製度和禮儀(yi) 規範;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輛應當安全、文明,禮讓行人,禁止接打電話,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不占用應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輛駕駛員在上下客時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載;
(三)駕駛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在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禮讓行人,不超速行駛,不逆向行駛,不違反規定載客載物,不亂(luan) 停亂(luan) 放;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nei) 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wei) 老、弱、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人員讓座,不得搶座、霸座,不脫鞋晾腳,不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
(六)尊重司乘人員,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罵、拉扯、毆打駕駛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七)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設施和相關(guan) 設施設備,文明使用,使用後按照規定有序停放;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意在建築物、構築物牆麵、地麵和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xie) 、刻畫、噴塗、粘貼;
(二)咳嗽、打噴嚏時遮擋口鼻,感冒等呼吸道傳(chuan) 染性疾病患者自覺佩戴口罩;
(三)患有傳(chuan) 染性疾病時,如實提供有關(guan) 情況,依法配合相關(guan) 檢驗、隔離、治療等;
(四)不隨地吐痰、便溺,不隨地扔煙頭;
(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亂(luan) 排汙水、亂(luan) 堆雜物;
(六)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
(七)不亂(luan) 發亂(luan) 貼亂(luan) 扔廣告、傳(chuan) 單;(八)不隨意拋撒、焚燒冥紙等喪(sang) 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樹木,不隨意采摘花果,不踐踏草皮綠地;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保護生態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露天焚燒垃圾、秸稈、雜草;(二)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三)不在禁止區域內(nei) 露天燒烤;(四)不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不隨意進入自然保護區;
(五)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xi) ,不非法食用、買(mai) 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庫、池塘等水體(ti) 傾(qing) 倒汙染物;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參與(yu) 文明社區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擠占公共空間、應急出口、消防通道和無障礙設施;
(二)不私搭亂(luan) 建;
(三)從(cong) 事娛樂(le) 、健身、裝修等活動時,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幹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亂(luan) 停亂(luan) 放車輛,不違反規定為(wei) 電動車充電;
(五)不違反規定飼養(yang) 畜禽、寵物、大型或者烈性犬隻,攜犬出戶采取束犬鏈(繩)等安全措施,即時清除犬隻糞便;
(六)不在居民區、城區街道搭建靈棚,不在午休、夜晚時段吹奏、播放哀樂(le) ,不沿街擺設花圈;
(七)法律、法規和居民公約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參與(yu) 文明鄉(xiang) 村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辦理紅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價(jia) 彩禮,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
(二)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三)不隨意丟(diu) 棄病死畜禽、農(nong) 藥及其包裝物;
(四)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xi) 慣、文化傳(chuan) 統,尊重英雄烈士和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wei) 指南,自覺維護國家形象;
(三)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旅遊設施;
(四)服從(cong) 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上網,誠信用網,理性表達,遠離不良網站,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
(二)抵製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編造、發布、傳(chuan) 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隱私;
(四)不以發帖、跟帖、評論、人肉搜索、智能換臉、智能變聲等任何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增強守信自律意識。
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職業(ye) 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zheng) ,文明服務,抵製假冒偽(wei) 劣,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yi) 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傳(chuan) 承優(you) 良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guan) 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guan) 係。
第二十二條 公民在各種國際場合、涉外活動和交流交往中,應當尊重對方文化習(xi) 俗,遵守國際禮儀(yi) 的基本準則,展現中華美德,樹立自尊自信、開放包容、積極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條 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進食,不酗酒、不浪費;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暖等資源;
(三)綠色出行,優(you) 先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崇尚科學,自覺抵製封建迷信;(五)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shu) 香社會(hui) ;
(六)講究衛生,養(yang) 成健康生活習(xi) 慣,科學預防疾病;
(七)法律、法規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wei) 。第二十四條倡導見義(yi) 勇為(wei) ,依法對見義(yi) 勇為(wei) 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無償(chang) 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ti) 器官(組織),依法保障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支持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學、賑災、優(you) 撫等各類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倡導為(wei) 他人提供必要的幫助或者救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八條 積極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誌願服務組織,倡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wei) 開展誌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鼓勵單位、個(ge) 人開展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紅色文化、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傳(chuan) 播和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納入經濟社會(hui) 發展綜合考核體(ti) 係,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做好以下文明行為(wei) 促進保障工作:
(一)網信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網絡信息監督管理,淨化網絡環境,引導文明上網,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建立完善統一的信用信息係統,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製,加強社會(hui) 信用監管,提高全社會(hui) 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三)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促進學生、兒(er) 童養(yang) 成文明行為(wei) 習(xi) 慣;
(四)公安機關(guan) 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導公民遵法守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傳(chuan) ,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wei) ,製止交通不文明行為(wei) ,引導文明出行;
(五)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提升基層服務和管理水平,加強城鄉(xiang) 社區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建設,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鐵、輕軌、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七)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實施,培育鄉(xiang) 風文明,提升農(nong) 民精神風貌,推進美麗(li) 鄉(xiang) 村建設;
(八)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ye) 文明建設,完善醫療服務評價(jia) 和監督管理體(ti) 係,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優(you) 化醫療服務流程,引導文明就醫,推進文明行醫;
(九)外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涉外禮賓、禮儀(yi) 文明知識普及工作的指導,加強出國(境)人員文明禮儀(yi) 教育培訓;
(十)商務、文化旅遊、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製定與(yu) 完善行業(ye) 文明服務規範,督促指導有關(guan) 單位開展具有行業(ye) 特色的文明行為(wei) 促進活動,依法查處相關(guan) 領域違法行為(wei) ;
(十一)其他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文明行為(wei) 促進活動,建立完善日常檢查製度,倡導文明行為(wei) ,及時發現、製止、查處相關(guan) 領域不文明行為(wei) 。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範設置服務窗口,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交通場站、道路、橋梁、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車泊位、地下管廊等市政公共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四)公園、廣場、遊園、綠道等生活休閑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
(六)圖書(shu) 館、博物館、文化館(宮)、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ti) 育館、影劇院、閱報欄等公共文化體(ti) 育設施;
(七)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標示設施;
(八)公益廣告欄、宣傳(chuan) 欄等宣傳(chuan) 設施;(九)誌願服務站等誌願服務設施;(十)消防設施;
(十一)其他文明行為(wei) 促進相關(guan) 設施。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 鼓勵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社會(hui) 組織向社會(hui) 免費開放本單位衛生間、停車泊位、體(ti) 育設施、場地等。
第三十五條 共享交通運營企業(ye) 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劃,合理投放運營車輛,保障運營車輛安全清潔、停放整齊,及時修複破損車輛、清理廢棄車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應當通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誌願服務中心、融媒體(ti) 中心、家長學校等,開展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中原特色文化、社會(hui) 公德、職業(ye) 道德、家庭美德、個(ge) 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chuan) 教育,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wei) 。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應當積極宣傳(chuan) 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傳(chuan) 播文明理念,報道典型案例,監督不文明行為(wei) ,營造全社會(hui) 自覺踐行文明行為(wei) 的氛圍。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zhong) 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提升城鄉(xiang) 文明程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在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麵改善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社會(hui) 環境。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wei) 表彰獎勵製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對文明行為(wei) 及文明行為(wei) 促進相關(guan) 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社會(hui) 組織對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wei) 進行獎勵。
本省文明行為(wei) 及文明行為(wei) 促進相關(guan) 工作的表彰獎勵的具體(ti) 辦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依法製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you) 秀誌願者、見義(yi) 勇為(wei) 人員等文明行為(wei) 先進人物的幫扶和禮遇製度,采取措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解決(jue) 實際困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wei) 促進目標責任製和考評製度,將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依照本條例開展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體(ti) 係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評體(ti) 係,對各責任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wei) 促進情況作為(wei) 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wei) 評估指數體(ti) 係,開展年度文明行為(wei) 社會(hui) 調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測評工作。
開展文明行為(wei) 評估,可以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社會(hui) 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應當指導有關(guan) 部門建立不文明行為(wei) 記錄平台,對嚴(yan) 重不文明行為(wei) 予以記錄,必要時向行為(wei) 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通報;情節嚴(yan) 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方式參與(yu) 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有權勸阻、製止、投訴、舉(ju) 報不文明行為(wei) ,有權對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受理投訴、舉(ju) 報的有關(guan) 部門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不文明行為(wei) 投訴舉(ju) 報方式、受理程序和辦結時限,並向舉(ju) 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ju) 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牆麵、地麵和其他公共設施上非法塗寫(xie) 、刻畫、噴塗、粘貼的;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luan) 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時清理犬隻糞便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空拋物的,由公安機關(guan) 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禮讓行人、從(cong) 車輛內(nei) 向外拋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行人闖紅燈、跨越護欄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載人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wei) 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yu) 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相關(guan) 的社會(hui) 服務,經相關(guan) 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hui) 服務的,可以依法從(cong) 輕、減輕或者免予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辱罵、威脅、推搡勸阻人或者投訴舉(ju) 報人,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理。
公民實施見義(yi) 勇為(wei) 、緊急現場救護、扶助等救助行為(wei) ,被助人及其近親(qin) 屬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理。
按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可以作為(wei) 當事人社會(hui) 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五十二條 有關(guan)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wei) 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wei) 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