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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誌願服務條例

時間:2020-03-01 15:29:09  來源:  作者:

 《河南省誌願服務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於(yu) 2018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2018年11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wei) 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服務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保障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推進誌願服務製度化,根據有關(guan) 法律和國務院《誌願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yu)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開展的誌願服務以及與(yu) 誌願服務有關(guan) 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chang) 向社會(hui) 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無償(chang) 、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hui) 公德、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ye) 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促進誌願服務事業(ye) 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並將誌願服務工作納入群眾(zhong) 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內(nei) 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誌願者注冊(ce) 、誌願服務組織登記、查處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等誌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誌願服務相關(guan) 工作。

工會(hui)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hui) 、科學技術協會(hui) 、殘疾人聯合會(hui) 、法學會(hui) 等有關(guan) 人民團體(ti) 和群眾(zhong) 團體(ti) ,應當發揮各自優(you) 勢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推動本區域的誌願服務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hui) 應當尊重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勞動。鼓勵社會(hui) 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每年3月5日為(wei) 河南省誌願者日。

                              第二章 誌願者

第八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ti) 力等從(cong) 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誌願者應當具備與(yu) 其所從(cong) 事的誌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wei) 能力。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yu) 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yu) 未成年人共同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誌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係方式等個(ge) 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係統自行注冊(ce) ,也可以通過誌願服務組織進行注冊(ce) 。

河南省誌願服務信息係統應當便利誌願者注冊(ce) 。

誌願者提供的個(ge) 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獲得誌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從(cong) 事誌願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與(yu) 誌願服務有關(guan) 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困難時優(you) 先獲得誌願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yi) 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誌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製度;

(二)接受誌願服務活動組織者的指導和安排,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相應的任務;

(三)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形象、聲譽;

(四)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尊嚴(yan) ,不得泄露誌願服務對象的個(ge) 人隱私;

(五)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不得利用誌願者身份從(cong) 事營利性或者違背社會(hui) 公德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yi) 務。

                              第三章 誌願服務組織

第十二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誌願服務為(wei) 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采取社會(hui) 團體(ti) 、社會(hui) 服務機構、基金會(hui) 等組織形式。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為(wei) 誌願服務組織依法登記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四條省、省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誌願服務協會(hui) 。

國家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人民團體(ti) 、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的誌願服務團體(ti) 可以申請成為(wei) 本區域內(nei) 誌願服務協會(hui) 的單位會(hui) 員。

第十五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ye) 組織,反映行業(ye) 訴求,加強行業(ye) 自律,推動行業(ye) 交流。

第十六條在誌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開展黨(dang) 的活動。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wei) 黨(dang) 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製定誌願服務計劃,組織實施誌願服務活動;

(二)負責誌願者的招募、注冊(ce) 、評價(jia) 、激勵等工作;

(三)對誌願者進行誌願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四)為(wei) 誌願者參與(yu) 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解決(jue) 誌願者在誌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五)為(wei) 誌願者及時、無償(chang) 、如實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六)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誌願服務經費、物資等;

(七)組織開展誌願服務的宣傳(chuan) 、合作與(yu) 交流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誌願者;招募時,應當說明與(yu) 誌願服務有關(guan) 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與(yu) 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誌願者個(ge) 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jia) 情況等信息,信息數據錄入誌願服務信息係統。

第二十條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誌願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guan) 信息。

第二十一條誌願服務組織不得泄露誌願服務對象個(ge) 人隱私,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可以使用誌願服務標誌。

                              第四章 誌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誌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應急救援、環境保護、文化體(ti) 育、法律援助、助醫助學、擁軍(jun) 優(you) 屬、治安防範、科普宣傳(chuan) 、鄉(xiang) 風文明、社區服務、心理谘詢、文明勸導和大型賽會(hui) 等社會(hui) 公益服務。

第二十四條誌願者可以參與(yu) 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需要誌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ge) 人可以通過誌願服務信息係統發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告知需要誌願服務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guan) 信息進行核實,並及時予以答複。

第二十六條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yi) 務,約定誌願服務的時間、地點、內(nei) 容、方式、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與(yu) 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wei) 誌願者購買(mai) 相應的人身意外傷(shang) 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

願者參與(yu) 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yu) 誌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ti) 狀況相適應,並事先征求誌願者的意見,不得要求誌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誌願服務。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交通運輸、社會(hui) 保障、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有專(zhuan) 業(ye) 知識技能的誌願者開展專(zhuan) 業(ye) 誌願服務活動。

開展專(zhuan) 業(ye) 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ye) 組織製定的標準和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對職業(ye) 資格有要求的,誌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醫院、學校、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機構成立誌願服務隊,進社區、進農(nong) 村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舉(ju) 辦大型賽會(hui) 和其他社會(hui) 公益活動需要誌願服務的,舉(ju) 辦者可以委托誌願服務組織招募誌願者,也可以自行招募誌願者。

受委托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與(yu) 舉(ju) 辦者簽訂專(zhuan) 項誌願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自行招募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的,參照本條例關(guan) 於(yu) 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製,提供需求信息,引導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及時有序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誌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強行指派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誌願服務名義(yi) 進行非法、營利、違背社會(hui) 公德以及與(yu) 誌願服務無關(guan) 的活動。

                                第五章 支持與(yu) 保障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支持誌願服務運營管理,並依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購買(mai) 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guan) 情況。

第三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政府財政支持;

(二)依法獲得的社會(hui) 捐贈、資助;

(三)誌願服務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誌願服務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構、有關(guan) 部門、捐贈者、資助者以及誌願者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支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wei) 開展誌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城鄉(xiang) 社區、服務窗口、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所在單位建立誌願服務站點。

第三十六條學校、家庭和社會(hui) 應當培養(yang) 青少年的誌願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e) 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yu) 誌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學生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價(jia) 體(ti) 係。

第三十七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規定對貢獻突出的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公務員考錄、事業(ye) 單位招聘可以將誌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nei) 容。鼓勵企業(ye) 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you) 先招用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給予優(you) 待。

將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的信息納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誌願服務統計和發布製度。

依托河南省政務信息平台,建立河南省誌願服務信息係統,與(yu) 各單位和各地區的誌願服務信息係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以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誌願者星級評定製度。

第四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ti) 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公益宣傳(chuan) 活動,傳(chuan) 播誌願服務文化,弘揚誌願服務精神。

第四十三條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zheng) 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途徑解決(jue)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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