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道法是紅十字運動開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據,傳(chuan) 播國際人道法是紅十字運動的重要職責。
(一)、國際人道法概述
1、定義(yi)
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在中國常被翻譯為(wei) 國際人道主義(yi) 法。又稱戰爭(zheng) 法或武裝衝(chong) 突法。它是指戰爭(zheng) 或武裝衝(chong) 突(國際性和非國際性)中,出於(yu) 人道的目的,以條約和結合的形式,保護不直接參加軍(jun) 事行動或不再參加軍(jun) 事行動的人員,規定各交戰國或衝(chong) 突方之間交戰行為(wei) 的原則、規則和製度的總稱。
2、作用
國際人道法不可能製止或取消戰爭(zheng) ,它主要是出於(yu) 人道的考慮,通過限製作戰方法和作戰手段來達到保護戰爭(zheng) 受難者,減少戰爭(zheng) 或武裝衝(chong) 突的殘酷性的目的。
國際人道法的核心是“保護”。“保護”的對象可以概括為(wei) 三方麵:
人員:傷(shang) 病員、戰俘、平民、醫務、宗教人員、佩戴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的救護人員;
場所、物品:醫院和醫務用車、宗教或文化場所、民用物品或場所;
自然環境:確保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如森林、河流、水庫等。
3、基本原則
國際人道法有幾個(ge) 基本原則,適用於(yu) 一切戰爭(zheng) 或武裝衝(chong) 突:
(1)人道原則:保護戰爭(zheng) 受難者。這是國際人道法的核心,非戰鬥員必須得到尊重、保護和人道待遇。(2)區分原則:在作戰中必須嚴(yan) 格對戰鬥員與(yu) 非戰鬥員加以區別,這是國際人道法最基本的限製和規定。(3)軍(jun) 事需要原則:在戰爭(zheng) 中攻擊軍(jun) 事人員和目標是合法的,但是應盡可能地限製所造成的傷(shang) 害和損害。(4)比例原則:當保護不可能是絕對的時候,應秉承善意,用“人道”和“軍(jun) 事需要”這兩(liang) 項原則互相製約。(5)禁止報複原則:嚴(yan) 禁對國際人道法保護的對象采取報複行為(wei) 。這一原則是絕對的。即使在對方已經采取了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wei) 的情況下,也不能采取任何報複行為(wei)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hui) 作為(wei) 國際人道法的倡導者和維護者,通過為(wei) 戰爭(zheng) 受難者提供保護及救助工作,平時傳(chuan) 播、推廣國際人道法,並針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wei) 采取特別行動。
(二)、國際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書(shu) 及基本規則
國際人道法是由一係列條約、公約、宣言和協定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內(nei) 瓦公約及其1977年兩(liang) 個(ge) 附加議定書(shu) 是國際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書(shu) ,是國際人道法最核心的內(nei) 容,最精髓的部分。
1、日內(nei) 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1864年8月在日內(nei) 瓦簽訂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shang) 者病者境遇之日內(nei) 瓦公約》(又稱日內(nei) 瓦第一公約);1899年7月在海牙簽訂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shang) 者病者與(yu) 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nei) 瓦公約》(又稱日內(nei) 瓦第二公約);1929年1月在海牙簽訂的《關(guan) 於(yu) 戰俘待遇之公約》(又稱日內(nei) 瓦第三公約);1949年8月在日內(nei) 瓦簽訂的《關(guan) 於(yu) 戰時保護平民之公約》(又稱日內(nei) 瓦第四公約)。 由於(yu) 1949年8月的外交會(hui) 議在簽訂第四日內(nei) 瓦公約的同時,根據新的形勢對前三部公約作了修改,對條文作了新的排列,這樣,上述各公約統稱為(wei) 1949年8月12日日內(nei) 瓦四公約。
1974年至1977年召開的“關(guan) 於(yu) 重申和發展適用於(yu) 武裝衝(chong) 突的國際人道法外交會(hui) 議”,於(yu) 1977年6月8日一致通過日內(nei) 瓦公約的兩(liang) 個(ge) 附加議定書(shu) 。這樣,一部完整的關(guan) 於(yu) 保護戰爭(zheng) 或武裝衝(chong) 突受難者的“國際人道法”的法典即已形成。第一附加議定書(shu) 是關(guan) 於(yu) 保護國際性武裝衝(chong) 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shu) ;第二附加議定書(shu) 是關(guan) 於(yu) 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chong) 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shu) 。第一附加議定書(shu) ,將國際性武裝衝(chong) 突的定義(yi) ,擴展到包括各國人民“對殖民統治和外國占領以及對種族政權作戰的武裝衝(chong) 突”,即“民族解放運動”。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批準、加入了日內(nei) 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
2、日內(nei) 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的基本規則
日內(nei) 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條文繁多(共600多條),內(nei) 容詳細而複雜,為(wei) 便於(yu) 廣泛傳(chuan) 播和在戰爭(zheng) 中準確、迅速地落實,1979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hui) 製定了日內(nei) 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的七條基本規則:
(1)所有不直接參加、或已退出戰鬥的人,享有生命的權利,並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擊。在任何情況下,他們(men) 都應得到不加任何區別的保護與(yu) 人道對待。(2)禁止殺害或傷(shang) 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方人員。(3)衝(chong) 突各方應集合其控製下的傷(shang) 員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wei) 此種保護的符號,必須予以尊重。 4)在敵對一方控製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yan) 、個(ge) 人權利與(yu) 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men) 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yu) 報複行為(wei) 的傷(shang) 害。他們(men) 應有權與(yu) 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5)每個(ge) 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wei) 他所沒有做過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ti) 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ti) 罰,或侮辱性的待遇。(6)衝(chong) 突各方及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zheng) 的方法與(yu) 手段均受到限製。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shang) 害性的武器或戰爭(zheng) 方法,均受禁止。(7)衝(chong) 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zhong) 與(yu) 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zhong) 及平民財產(chan) 受到傷(shang) 害。不論是平民群體(ti) 或平民個(ge) 人,都不應成為(wei) 攻擊的目標。攻擊應隻針對軍(jun) 事目標。
上述七條基本規則,概括了日內(nei) 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shu) 的精華。但是,它們(men) 並不具備國際法律文書(shu) 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現行條約。其主要目的,隻是為(wei) 了使人們(men) 易於(yu) 領會(hui) 國際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進國際人道法的傳(chuan) 播。